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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莫忘登记

1999-05-01 来源:生活时报 张春林 我有话说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部分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口头合同,一些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却寥寥无几。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有相应的规定。房屋租赁备案制度是国家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该制度的作用在于当事人之间就房屋租赁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是对房屋租赁的行政许可,同时也起到房屋租赁的公示作用。登记备案制度有利于国家房地产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且能有效地防止非法出租房屋,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同时还可以杜绝国家有关税费的流失,对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有积极的作用。

尽管有关法律已明确规定了登记备案制度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但现实生活中,对此手续予以小视者大有人在。租赁房屋而不去登记备案,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很大,如有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而被确认无效,在出租人决定出卖其房屋时,承租人因合同无效也就丧失了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另外,对内容不违法但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备案手续,亦可以对这一形式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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